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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商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闻军熔与济南恰维网络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军熔,济南恰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812号原告闻军熔,女,生于1950年5月17日,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委托代理人马吉刚,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国栋,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恰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王振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军熔与被告济南恰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闻军熔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军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闻军熔负担。审 判 长  赵 娜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人民陪审���卢宪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兴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