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关有生与武建勇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有生,武建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关有生。被告武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有生与被告武建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雪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