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少勇与王振云、习春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倴民初字第2978号原告:陈少勇。被告:王振云,农民。被告:习春云,农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王振云与被告习春梅系夫妻关系。2013年至2014年期间,二被告从原告陈少勇处买道顶,截止到2014年11月23日,二被告欠原告道顶款122100元,并由被告王振云为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催要,二被告已给付原告货款4591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7619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振云、习春梅自2015年10月份起,于每月的8日前给付原告陈少勇6000元,至2016年2月8日前共计给付原告30000元;二、被告王振云、习春梅自2016年3月份起,于每月的月底前,给付原告陈少勇4270元,至2017年1月31日前付清46970元。案件受理费855元,由原告陈少勇负担。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任作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贾慧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