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董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2741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王某甲,农民。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文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秋彦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0月左右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经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直到2013年发现被告出轨,对此原告十分痛恨,但念及孩子无辜,在分居离家一年后重新与被告生活,但因为被告出轨之事,感情已破裂,重��生活一年后,经常吵架,对原告心理造成极大伤害,现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已完全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儿子王某乙,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甲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王某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结婚,且婚前经过相互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已近八年,且生育一个男孩,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除了自己的陈述外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互相关心,维护和睦的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艾鸿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