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黄执民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杨仙冬、谢菊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杨仙冬,谢菊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50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被执行人:杨仙冬。被执行人:谢菊友。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杨仙冬、谢菊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仙冬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2.5元;被执行人谢菊友负连带责任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仙冬、谢菊友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仙冬、谢菊友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杨仙冬、谢菊友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6月25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查询回执、失信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仙冬、谢菊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15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尤高云执 行 员 王亚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池俊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