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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14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树清诉内蒙古通福煤炭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清,内蒙古通福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483-2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清。被执行人内蒙古通福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新庙布洞门村。法定代表人方军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伊法执字第148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内蒙古通福煤炭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银行康巴什支行开设的账户予以冻结。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通福煤炭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银行康巴什支行开设的账户内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