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证字第0008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高XX与朱XX、宋XX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证字第00084-61号申请执行人高XX。被执行人朱XX。被执行人宋XX。被执行人陕西海XX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393号。法定代表人朱X。高XX与朱XX、宋XX、陕西海XX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10035号公证书和(2015)西莲证经字第619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偿还本金1500万元、利息189000及违约金472500元。执行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海XX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西安彩虹电器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文艺路与友谊东路十字东北角,为地上四层(局部五层)、地下一层(部分)框架结构的商业用房享有37500平方米(其中地下一层约2500平方米)的经营收益权,现在对上述收益权正在评估当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递交申请书,表示因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我院将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执证字第0008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案件财产评估结果做出后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