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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5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晓林与张丁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林,张丁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5201号原告张晓林。被告张丁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林与被告张丁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林撤回对被告张丁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5元,由原告张晓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珊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