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子洲执字第00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强XX与被执行人谢X、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319-1号申请执行人强XX,女,1961年1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被执行人谢XX,男,1965年7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被执行人张X,男,1964年1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子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谢XX、张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当即履行:一、向申请执行人强XX偿还借款本金380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15‰,利息从2013年3月8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负担受理费2042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422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XX有房屋一套,位于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西大街路南28号(房屋产权证号:091399**)。被执行人张X现有房屋二套,位于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西大街路南27号(房屋产权证号:091200**)和位于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西大街路南(房屋产权证号:09104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谢XX所有的位于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西大街路南28号(房屋产权证号:091399**)。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对被执行人张X所有的位于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西大街路南27号(房屋产权证号:091200**)和位于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西大街路南(房屋产权证号:091047**)的房屋予以查封。三、被执行人谢XX、张X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师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