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营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边支行与XX、马庆裕、佳赢运输有限公司、营口人保商贸有限公司、营口众金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边支行,XX,马庆裕,佳赢运输有限公司,营口人保商贸有限公司,营口众金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520号原告营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边支行,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花园路西23号。负责人刘忠金,系支行行长。被告XX,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大石桥市。被告马庆裕,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大石桥市。被告佳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老边区路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春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营口人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东柳村。法定代表人张英,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营口众金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大石桥沿海新兴产业区。法定代表人王颖,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边支行诉被告XX、马庆裕、佳赢运输有限公司、营口人保商贸有限公司、营口众金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边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25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珊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菁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