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5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被执行人福建锋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祥泰塑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典敏、被执行人季晓霞、被执行人苏尧贤、被执行人李明谊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24-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负责人陈烽,行长。被执行人福建峰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苏尧贤,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祥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李明谊,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明谊,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赵典敏,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季晓霞,女,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苏尧贤,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峰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福建祥泰塑胶有限公司、李明谊、赵典敏、季晓霞、苏尧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申请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期间,短期内难以实现本案债权,且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益先审 判 员 张宗务代理审判员 徐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