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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垦民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水平与何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平,何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库垦民初字第00294号原告张水平,男,1963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席伟涛,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英,男,1973年出生。原告张水平诉被告何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迟万龙、包勇、刘素梅组成合议庭,迟万龙任审判长,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水平的委托代理人席伟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英经本院公告送达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水平诉称,原告张水平于2011年给被告何英销售包装箱,后被告何英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390000元未付,并出具欠条一张,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何英仅支付了1万元,剩余380000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何英支付原告包装箱款38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0110元,合计450110元。在庭审中,原告变更逾期付款利息为56477.5元。被告何英经本院公告送达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何英从原告张水平处陆续购买包装箱,后经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390000元未支付并于2011年12月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写明“兹有何英欠张水平包装款390000(叁拾玖万元整)”,之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何英于2013年4月11日支付了10000元,剩余380000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常住人口信息表、送达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水平以被告何英出具的欠条主张其与被告何英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张水平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何英应当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付的包装箱款380000元,因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原、被告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但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具体的利息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支持56477.5元,即本金380000元×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15%÷12×29个月(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张水平包装箱款38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56477.5元,合计43647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2元,原告张水平已预交,本院收取7847.16元,由被告何英承担7847.16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何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迟万龙审判员  包 勇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博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