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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镇江中友钢铁物资有限公司、江苏大通重工有限公司、魏友生、余艳珍、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大通集团有限公司、蛟河吉淮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镇江中友钢铁物资有限公司,江苏大通重工有限公司,魏友生,余艳珍,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大通集团有限公司,蛟河吉淮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64-1号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项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魏莉,该公司职员。被告:镇江中友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应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大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雷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魏友生,男,汉族,1964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余艳珍,女,汉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定代表人:黄仁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吉林大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雷波,该公司经理。被告:蛟河吉淮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雷天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诉被告镇江中友钢铁物资有限公司、江苏大通重工有限公司、魏友生、余艳珍、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大通集团有限公司、蛟河吉淮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镇江中友钢铁物资有限公司、江苏大通重工有限公司、魏友生、余艳珍、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大通集团有限公司、蛟河吉淮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937585.50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淮南通商农村商业��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镇江中友钢铁物资有限公司、江苏大通重工有限公司、魏友生、余艳珍、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大通集团有限公司、蛟河吉淮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937585.50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植审 判 员  林 琳代理审判员  张玉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丽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