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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叶某某诉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叶某某,女,汉族,古田县人。被告戴某某,男,汉族,古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再考虑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再考虑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施晓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施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