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长春市太和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太和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417号原告:长春市太和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225段。法定代表人:李英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双,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复地净月国际3.2期(A区1期)嘉年华广场A1栋903室、904室。法定代表人:舒策丸。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太和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太和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太和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太和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4元,减半收取5652元,由原告长春市太和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颖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代理审判员 吴东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