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7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四全与闫代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四全,闫代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7518号原告李四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美燃,男,汉族。系罗田镇六合村委会推荐人员。被告闫代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四全诉被告闫代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四全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代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四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四全撤回对被告闫代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四全负担。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艾朝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