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童水红与阳光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水红,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623号申请执行人:童水红,女,汉族,现居住安庆市被执行人: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0.2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