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4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谭晓龙韩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晓龙,韩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499-1号原告:谭晓龙,男,汉族,1964年12月11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韩立国,男,汉族,1975年11月12日生,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谭晓龙诉被告韩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谭晓龙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韩立国所有的位于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谭晓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谭晓龙提供担保的本人名下坐落于南关区永长路八区房屋一处;二、查封被告韩立国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房屋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丽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祥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