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茂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永平诉谭雨东、第三人刘殿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平,谭雨东,刘殿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茂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刘永平,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兴工街。被告谭雨东,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超等乡成功村。第三人刘殿明,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超等乡成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平与被告谭雨东、第三人刘殿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争议的土地存在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故驳回第三人刘殿明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第三人刘殿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应予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祖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佰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