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徐珲、张鹏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珲,张鹏,涂健,余超,杨孟晴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436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珲,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德安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东湖区。2011年3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2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鹏,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西湖区。2012年3月8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涂健,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东湖区。2010年4月2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余超,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东湖区。2015年1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杨孟晴,男,1995年7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本市西湖区。2015年2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同年6月4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2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珲、张鹏、涂健、余超、杨孟晴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书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珲、张鹏、涂健、余超、杨孟晴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院特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徐珲、张鹏伙同“小俊”(另案处理)三人来到本市西湖区十字街前进路5号胡某1、柴某经营的麻将馆,无故向店主胡某1索要经营麻将馆的利润分成,被害人胡某1当场婉拒;2、2014年1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徐珲、张鹏伙同“小俊”等人来到本市西湖区十字街前进路5号胡某1、柴某经营的麻将馆索要利润分成未果,便冲着麻将馆内的顾客喊“不准玩了”,将麻将馆内顾客赶出了麻将馆。此时,麻将馆店主柴某上前与徐珲理论,后留下电话带着被告人张鹏等人离开。同日19时许,被告人徐珲、张鹏及另外2名无业人员持砍刀等凶器从本市西湖区系马桩街加州旅馆出发前往本市西湖区十字街前进支路胡某1、柴某经营的麻将馆,蓄意殴打店主胡某1、柴某并破坏其麻将馆经营秩序,后在本市西湖区前进支路口被胡某1、柴某一方的人拦截在麻将馆附近一巷子口不敢上前便离开;3、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徐珲与张鹏商量再次前往胡某1、柴某经营的麻将馆闹事。被告人徐珲准备好十余把鱼叉和钢管。被告人张鹏通过被告人涂建纠集“小虎”等3人(均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涂健、余超、杨孟晴负责开车接送,另外还纠集多人,共十多人来到约定地点南昌市西湖区系马桩街加州旅社碰头。同日18时许,被告人徐珲叫余超开车同其到本市西湖区广某门派出所附近搬运10余把渔叉和钢管来到加州旅社。后徐珲、余超又将渔叉、钢管等凶器从余超车上搬运至杨孟晴开的越野车后尾箱,并将渔叉头安装到钢管上。同日21时许,被告人徐珲、张鹏等十余人分别乘坐涂健、余超、杨孟晴开的三辆小汽车来到本市西湖区洪城路十字街路口下车,后从被告人杨孟晴开的汽车后尾箱中每人拿1把长柄钢管渔叉。被告人徐珲、张鹏带领“小虎”等十余人手持渔叉冲进本市西湖区十字街前进支路胡某1、柴某的麻将馆滋事,大喊大叫,意欲行凶,店内店主胡某1及顾客见状往外躲避。被告人徐珲、张鹏等人见状,不久便自行离开。被告人涂健、余超、杨孟晴根据徐珲、张鹏的事先安排开车在本市西湖区十字街路口皇冠酒店旁接应,徐珲、张鹏等人返回后乘车逃离。2014年12月17日许,被告人徐珲在本市西湖区抚生路江西袜厂4栋2单元401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鹏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2015年1月6日许,被告人涂健在本市西湖区站前路国恩酒店电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月6日,被告人余超在本市西湖区二七南路明园酒店1322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2月2日许,被告人杨孟晴在本市西湖区解放西路明珠广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珲、张鹏在公共场所伙同他人多次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同时又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涂健、余超、杨孟晴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提交了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扣押凶器鱼叉的清单及照片;证人李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胡某1、柴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被告人徐珲、张鹏、涂健、余超、杨孟晴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徐珲、张鹏伙同“小俊”等三人来到本市西湖区十字街前进路5号胡某1、柴某经营的麻将馆,无故向店主胡某1索要经营麻将馆的利润分成,被害人胡某1当场婉拒;同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徐珲、张鹏又伙同“小俊”等人到胡某1、柴某的麻将馆索要利润分成未果,便冲着麻将馆内的顾客喊“不准玩了”,将麻将馆内顾客赶出了麻将馆。此时,麻将馆店主柴某上前与徐珲理论,徐珲尔后留下电话带着被告人张鹏等人离开。同日19时许,被告人徐珲、张鹏及另外两名无业人员持砍刀等凶器从本市西湖区系马桩街加州旅馆出发前往麻将馆,蓄意殴打店主胡某1、柴某并破坏其麻将馆经营秩序,后在本市西湖区前进支路口被胡某1、柴某一方的人拦截在麻将馆附近一巷子口不敢上前便离开;同月16日,被告人徐珲与张鹏商量再次前往胡某1、柴某的麻将馆闹事。被告人徐珲准备好十余把鱼叉和钢管。被告人张鹏通过被告人涂建纠集“小虎”等三人,纠集被告人涂健、余超、杨孟晴负责开车接送,另外还纠集多人,共十余人来到约定地点南昌市西湖区系马桩街加州旅社碰头。同日18时许,被告人徐珲叫余超开车同其到本市西湖区广某门派出所附近将渔叉和钢管搬运至加州旅社。后徐珲、余超又将渔叉、钢管等凶器从余超车上搬运至杨孟晴开的越野车后尾箱,并将渔叉头安装到钢管上。同日21时许,被告人徐珲、张鹏等十余人分别乘坐涂健、余超、杨孟晴开的三辆小汽车来到本市西湖区洪城路十字街路口下车,后从被告人杨孟晴开的汽车后尾箱中每人拿一把长柄钢管渔叉。被告人徐珲、张鹏带领“小虎”等十余人手持渔叉冲进本市西湖区十字街前进支路胡某1、柴某的麻将馆滋事,大喊大叫,意欲行凶,店内店主胡某1及顾客见状往外躲避。被告人徐珲、张鹏等人不久便自行离开。被告人涂健、余超、杨孟晴根据徐珲、张鹏的事先安排开车在本市西湖区十字街路口皇冠酒店旁接应,徐珲、张鹏等人返回后乘车逃离。2014年12月17日许,被告人徐珲在本市西湖区抚生路江西袜厂4栋2单元401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鹏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2015年1月6日,被告人涂健在本市西湖区站前路国恩酒店电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月6日,被告人余超在本市西湖区二七南路明园酒店1322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2月2日许,被告人杨孟晴在本市西湖区解放西路明珠广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徐珲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11日晚,徐珲到本市十字街被害人胡某1开的麻将馆无故索要营业利润分成,即要胡某1每天给他几百元钱,被胡某1拒绝;12年14日徐珲纠集疤子、“小俊”再次来到胡某1的麻将馆强拿硬要麻将馆的分成,被胡某1的丈夫柴某的拒绝;当晚徐珲纠集张鹏、小俊,并叫张鹏再纠集另外两人持砍刀等凶器前往胡某1麻将馆闹事,行进到麻将馆附近一巷子口将被店主一方拦住并逃离;同年12月16日,徐珲再次纠集张鹏、小俊,张鹏再纠集其余多人,由徐珲准备鱼叉、钢管等凶器,由余超、涂健、杨孟晴三人分别开三辆汽车前往十字街胡某1麻将馆,徐珲、张鹏等人带领十余人持鱼叉、钢管等凶器冲进麻将馆,对麻将馆内的人进行恐吓,将里面的人赶出来,随后离开;被告人张鹏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11日晚18晚许,徐珲纠集张鹏及一个高个子到十字街被害人胡某1的麻将馆找胡某1强拿硬要麻将馆利润分成,被胡某1拒绝;12月14日晚18时许,徐珲又纠集张鹏等人来到春华麻将馆索要分成,并将麻将馆内的人赶出去,被胡某1的丈夫阻止后离开;当晚徐珲等人持砍刀准备再次窜至麻将馆打架闹事,走到麻将馆附近的巷子被对方一伙人拦下,徐珲、张鹏等见打不赢便带人离开;12月16日晚徐珲再次纠集张鹏等人前往胡某1麻将馆打架闹事,张鹏叫了两辆车(一辆越野车,一辆富康),并叫了杨孟晴、余超开车,另外指使涂建叫人,涂健便叫了“小虎”及其朋友。当晚徐珲、张鹏带领小虎等十余人持鱼叉、钢管等来到十字街冲进胡某1的麻将馆滋事,杨孟晴、余超、涂健三人开车在旁边接应;3、被告人涂健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16日下午,涂健接到张鹏的电话,张鹏要其叫几个人帮他去打架撑场子。当日17时30分许,涂健下班后来到系马桩加州旅馆等待出发时碰到其朋友“小虎”及“小虎”的朋友,涂健请示张鹏后,便叫“小虎”等三人一起参与。在加州宾馆出发前涂建看见徐珲和一个人搬鱼叉到一辆越野车上,感觉徐珲、张鹏等人是去打架,但具体张鹏没有说去干什么。而后涂健乘一辆富康汽车带着“小虎”等三人到了十字街,“小虎”等人拿着凶器跟着徐珲、张鹏等人去打架,涂健坐在车上没有下车,其和另外二部车子把车停在洪城路皇冠酒店旁等候;4、被告人余超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16日晚徐珲叫余超开车到广某门附近搬鱼叉、钢管,后来又把鱼叉、钢管搬到一辆越野车上,共十多个人乘三辆车到十字街附近,车上人员手持鱼叉冲进巷子内,张鹏叫余超停车等候,三辆车均在原地接应。十多分钟后,张鹏等人陆续回来上车,并将鱼叉等放到越野车上。其知道徐珲、张鹏等人是去打架,但不事先不知道为什么要打架,后来听徐珲说与十字街一个茶铺的人发生一点冲突,被十多个人拿家伙追着跑;5、被告人杨孟晴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杨孟晴在本市系马桩街加州宾馆受张鹏的纠集帮他开赣A×××××越野车送张鹏等十多个人到十字街,然车子到了十字街路口时,张鹏等人从杨孟晴车的后尾箱内拿了鱼叉安装了钢管往巷子里走,杨孟晴跟着余超把车子开到皇冠酒店洪城路一侧等候接应,十多分钟后,张鹏等人手持鱼叉等返回,又把鱼叉等放回杨孟晴车的后尾箱离开。杨孟晴看见张鹏等人持鱼叉知道应该是去打架;6、被害人柴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4日被害人柴某报案称徐珲在11日下午带了三四个男子到其店里跟柴某的老婆谈要其店里的一半股份,要不然不准开店。12月14日当天下午16时许,徐珲再次带三四个男子到其店里,一进来就把麻将桌的桌布掀掉,并说“不准玩”了。之后打电话说要其店里的一半股份,不然不能开店,柴某没有同意。当晚19时40分,徐珲带了七八个男子持砍刀等到柴某的店里被邻居拦在店门口,后听说打“110”报警就离开;7、被害人胡某1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1日下午,一个自称徐辉(音)的青年带了两名男子到我麻将馆,说自己刚出来活不成,问我要股份,我没同意。两天后,徐珲又带了两个人在我麻将馆闹事,被我老公拦住。当天晚上7点多,徐珲又带了七八个年轻人带了刀和鱼叉,叫麻将馆里的人和外面围观的人不许动,要不然就开枪。2014年12月16日晚上9时许,忽然一群年轻人冲进了我的麻将馆,大喊大叫。我看到冲在最前面的是一个年轻男子,手持鱼叉,第二个也是年轻男子,双手端着一把枪样东西,后面还有一群人,一部分戴着帽子和口罩,人手一把鱼叉。大约有十来个人,边冲边叫:“不许动,不许动。”我怕出事,便趁混乱赶紧溜出麻将馆,后来里面发生什么我就没看到了。过了几分钟他们离开了,就回到我的麻将馆里,看到桌椅被掀翻了几张,还有一地的扑克牌。听邻居说有些人被抢了钱;证人姜某、李某1、熊某1、胡某2、余某、蔡某、胡某3、熊某2、孙某、舒某、黄某1、王某、黄某2的证言,均证实2014年12月16日晚9时许,一群十多个年轻小伙子(有的蒙面,有些没有),手持鱼叉、砍刀的凶器,冲进胡某1的麻将馆闹事;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6日晚19时许,刘某将赣A×××××车借给张鹏,后来听说到十字街打了架;10、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3日,李某2将其赣A×××××丰田锐志汽车借给余超使用,17日早上从北京回来到加州宾馆从余超手中拿回车钥匙;11、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6日晚,陶某在加州宾馆207房上网玩电脑游戏,听到余超接电话说要去十字街“春花”茶座冲场子打架,并叫陶某一起去,陶某没有去;12、徐珲的辨认笔录,证实徐珲确认A组照片中的10号即张鹏是其供述的外号“小六子”;B组照片中的6号男子即余超是其供述中的“鱼头”;13、杨孟晴的辨认笔录,证实经杨孟晴的辨认,确认A组照片中的11号是其陈述的张鹏,B组照片中的2号是其陈述的余超,外号“鱼头”;14、柴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柴某辩认,确认一组照片中的4号即徐珲就是带领人员冲其麻将馆的人员;15、王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某辨认,确认一组照片中的7号是冲场子的徐珲;16、熊某2的辨认笔录,证实经熊某2辨认,确认一组照片中的10号是即徐珲是多次到麻将馆闹事的人;17、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徐珲手中扣押到钢管30根,在张鹏处扣押到砍刀5把、钢管2根;18、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徐珲、张鹏、余超、涂建带领公安机关到案发现场指认的事实;19、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余超的尿样与甲基苯丙胺检测试剂相检测,结果呈阳性;20、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2014年12月16日晚20时20分至21时许,被告人徐珲、张鹏、余超、涂建、杨孟晴等人在加州宾馆门口搬鱼叉到越野车上、出入加州宾馆大堂、一伙人十余人从加州宾馆乘坐三辆车到十字街前进支路口,从越野车内各持鱼叉等凶器冲进胡某1麻将馆的全部事实经过;21、涂健对视频截图人员中的标注,证实经涂建对监控录像截图人员的辨认,确认截图中A号男子是其说的“小虎”,B、C号男子是小虎的两个朋友,以及案发前小虎及两个朋友在加州宾馆门口围观搬运鱼叉、进入加州宾馆及持鱼叉在现场的情况;22、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3、抓获经过,证实徐珲、涂健、余超、杨孟晴系被抓获,张鹏系自动投案;24、前科材料,证实徐珲于2011年3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张鹏于2012年3月8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涂健于2010年4月2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5、同步录音录像。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珲、张鹏在公共场所伙同他人多次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同时又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涂健、余超、杨孟晴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珲、张鹏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涂健、余超、杨孟晴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珲、涂健、余超、杨孟晴具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珲、张鹏、涂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且足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予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二、被告人张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三、被告人涂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四、被告人余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五、被告人杨孟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羁押四个月零一天予以折抵,即自2015年8月2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萌人民陪审员 蔡靓靓人民陪审员 史隆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 舸速 录 员 袁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