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戚恩练与欧荣强、祝绍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恩练,欧荣强,祝绍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528号原告戚恩练,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河进,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荣强,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祝绍兰,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恩练诉被告欧荣强、祝绍兰(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528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戚恩练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梁 治 平审 判 员 司徒艺贞人民陪审员 张 荫 星书 记 员 邓 定 明书 记 员 邓 定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