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执恢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陶明娣、王其康、王起业张远海、翟恩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明娣、王其康、王起业,张远海、翟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陶明娣、王其康、王起业被执行人:张远海、翟恩文。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申请执行人陶明娣、王其康、王起业与被执行人张远海、翟恩文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港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港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