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二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靳海亮诉被告皇甫宜安、张艳、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海亮,皇甫宜安,张艳,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初字第519号原告靳海亮,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皇甫宜安,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张艳,女,1973年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恒基大厦东座六楼601/603605号。法定代表人皇甫宜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海亮诉被告皇甫宜安、张艳、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贾若男审判员 原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慧娟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