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牛荣华、牛泽民等与王维风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荣华,牛泽民,牛志民,张宇,谭琪,谭杰,谭勇,王维风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00486号原告:牛荣华,女,194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成勇,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玉龙,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泽民,男,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成勇,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玉龙,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志民,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成勇,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玉龙,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宇,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成勇,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玉龙,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琪,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满族。委托代理人:孙成勇,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玉龙,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杰,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满族。委托代理人:孙成勇,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玉龙,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勇,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成勇,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玉龙,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维风,男,192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荣华、牛泽民、牛志民、张宇、谭琪、谭杰、谭勇与被告王维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孙丽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畅、人民陪审员张玉华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荣华、牛泽民、牛志民、张宇、谭琪、谭杰、谭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牛荣华、牛泽民、牛志民、张宇、谭琪、谭杰、谭勇承担。审 判 长  孙丽艳代理审判员  王 畅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