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史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刑初字第0020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个体。因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吉忠,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侍二波、被告人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3月中下旬至4月13日,被告人史某以营利为目的,在xx楼楼下其租赁的房间内开设赌场,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召集赌客从事赌博活动,期间被告人抽头渔利8000余元。公诉机关同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有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中下旬至4月13日,被告人史某以营利为目的,在xxx楼下其租赁的房间内开设赌场,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召集赌客从事赌博活动,期间被告人抽头渔利8300元。另查明,1、被告人史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史某麻将1副,被告人向公安机关交纳非法所得等款9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被告人户籍信息,发破案及到案经过,租房协议,参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王某丙、宋某、吴某甲、王某丁、赵某甲、胡某、吴某乙、赵某乙、腾某、张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史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从事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交纳非法所得款,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犯罪工具及非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被告人无犯罪前科,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与查明事实相符,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犯罪所得8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的犯罪工具麻将一副予以没收。均由扣押单位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克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茹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