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领与辉县市邮政局、辉县市常村邮政支局EMS快递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领,辉县市邮政局,辉县市常村邮政支局EMS快递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287号原告刘领。被告辉县市邮政局。被告辉县市常村邮政支局EMS快递分公司。原告诉称,2015年5月,因被告工作人员在投递过程中明显违反操作规范,导致原告未能及时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邮递的有关法律文书,被告明显存在过错,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中的相关证据,原告起诉的二被告并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领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付新堂审判员 秦可妍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