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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贾民初字第2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贾民初字第2805号原告孙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良武,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王妮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淑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