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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高XX,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于X,女,达斡尔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继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乃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