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诉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广林与冷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广林,冷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诉保字第00062号申请人陈广林。被申请人冷翔。申请人陈广林与被申请人冷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广林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冷翔位于大丰港海港新城区辰星路东侧与花田路南侧的人才公寓C5幢403室、C6504室、505室商品房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冷翔位于大丰港海港新城区辰星路东侧与花田路南侧的人才公寓C5幢403室、C6幢504室、505室住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三年。保全限额为人民币87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玉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贲慧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