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指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郑州蓝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指字第61号郑州蓝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依法受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郑州蓝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5)平执字第259号】指定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