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6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红兵与赵启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兵,赵启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186号原告刘红兵,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赵启龙,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兵与被告赵启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赵启龙已向原告支付了劳务费,原告刘红兵自愿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红兵负担。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慧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