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执民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纪定峰与陈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定峰,陈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纪定峰,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陈星,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执行(2014)丽龙商初字第767号纪定峰与陈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700000元,查明被执行人陈星名下房产已依法拍卖成功,本案申请执行人纪定峰按比例受偿拍卖款人民币319910.38元后,尚有债权人民币2380089.62元及利息仍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纪定峰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6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 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