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沐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15-206撤诉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会,董仁菊,莱阳市谭格庄姐妹果品保鲜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审核:复核:拟稿:吕波校对打印:王维佐发往单位:印刷份数:4份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沐民初字第206号原告:姜玉会,女,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文化路61号10号楼1单元101号。委托代理人:贺斌,莱阳市城厢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仁菊,女,48岁,汉族,住莱阳市沐浴店镇榆科顶村23号。被告:莱阳市谭格庄姐妹果品保鲜库。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玉会与被告董仁菊、莱阳市谭格庄姐妹果品保鲜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玉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维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