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高晓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328号原告王建华诉被告高晓东、刘海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九十四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戍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凯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