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变压器配件公司与被告电力器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保定誉华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575号原告保定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董振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凤芹,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志杰,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誉华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平县。法定代表人李淑梅,公司经理。原告保定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誉华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提出答辩意见,认为原告就本案事实已在保定新市区法院受理的保定誉华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诉保定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提起反诉,并提供了保定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反诉状、反诉应诉通知书。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诉讼事项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保定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4元(原告预交),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英俊审判员 鲍红莲审判员 杨顺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