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童川荣与省付通网络增值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金鹏、被告钱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川荣,省付通网络增值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鹏,钱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94-1号原告:童川荣,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丁中林,无为县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省付通网络增值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袁益仁,公司经理。被告:金鹏,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蒋霞,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平,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县。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川荣诉被告省付通网络增值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金鹏、被告钱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金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金鹏提供的二份证据,分别是2015年8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大华第三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证明被告金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艾路1077弄30号802室已实际居住达一年以上;被告省付通网络增值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一份,证明被告省付通网络增值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地和注册地均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本案中,根据原告童川荣提供的信息,被告钱平的现住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碧波路573弄12号1101室。因此被告金鹏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振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