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曾明与温州通跃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明,温州通跃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曾明。被告:温州通跃鞋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晓通。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明与被告温州通跃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曾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曾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曾明负担。审 判 员 梅盈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