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钟运亮与海德瑞艺术装饰(上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运亮,海德瑞艺术装饰(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582号原告钟运亮。被告海德瑞艺术装饰(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煋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运亮与被告海德瑞艺术装饰(上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运亮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查,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运亮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逸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