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8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姜莉莉诉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奎,吴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80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奎,男,1958年4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建东,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志军,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上诉人陈国奎因与被上诉人吴志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商)初字第00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国奎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国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国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2600元,由陈国奎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陈国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靖审 判 员 钱丽红代理审判员 韩耀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