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临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洪小芬与朱信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保字第11号申请人洪小芬。被申请人朱信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洪小芬与被申请人朱信江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绿岛华府3幢2单元901室的房屋,保全金额5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洪小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信江名下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绿岛华府3幢2单元901室的房屋,保全金额50000元。查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扣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