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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恢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包海龙申请执行王紫剑、马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海龙,王紫剑,马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恢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包海龙。被执行人王紫剑。被执行人马莉。申请执行人包海龙申请执行王紫剑、马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本次执行中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共计8700元(含执行费240元),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包海龙依(2014)建民初字第004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紫剑、马莉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