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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彭祖贵与被告刘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祖贵,刘宁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彭祖贵,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被告刘宁洪,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祖贵与被告刘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祖贵于2015年9月14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祖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依法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彭祖贵负担。审 判 长  尹小勤人民陪审员  邓 艳人民陪审员  肖永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