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某甲放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中刑初字第274号公诉机关辽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女,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4年12月14日被抓获,同年12月15日被辽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辽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辽中检公诉刑诉(2015)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放火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菲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以随身携带的火柴为火种将黄某乙家院内靠西墙堆放的柴禾堆引燃,致使柴禾全部被烧尽。2014年1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以随身携带的火柴为火种将黄某乙家房屋西山堆放的柴禾堆引燃,致使柴禾全部被烧尽。2014年1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以随身携带的火柴为火种将王某某家院内南侧靠墙堆放的柴禾堆引燃,致使柴禾全部被烧尽,消防队出警后将火情控制。2014年1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以随身携带的火柴为火种将王某某家院内北侧靠墙堆放的柴禾堆引燃,致使柴禾全部被烧尽,消防队出警后将火情控制。经鉴定,共计损失人民币630元。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上明知自己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王某某、黄某乙家柴禾垛被烧尽,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以放火罪对被告人黄某甲予以处罚。同时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甲四次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经鉴定,被焚烧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30元。具体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以随身携带的火柴为火种将黄某乙家院内靠西墙堆放的柴禾堆引燃,致使柴禾全部被烧尽;同年1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以随身携带的火柴为火种将黄某乙家房屋西山堆放的柴禾堆引燃,致使柴禾全部被烧尽;同年1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以随身携带的火柴为火种将王某某家院内南侧靠墙堆放的柴禾堆引燃,致使柴禾全部被烧尽,消防队出警后将火情控制;同年1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以随身携带的火柴为火种将王某某家院内北侧靠墙堆放的柴禾堆引燃,致使柴禾全部被烧尽,消防队出警后将火情控制;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犯罪事实,系坦白。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我家柴禾垛一共两次被人放火。第一次是2014年11月29日,我家房子南边的柴禾垛被人放火烧了。第二次是今天(2014年12月14日)18时40分许,我在我们村商店接到我妻子阮某某的电话说家里的柴禾垛着火了,我回到家后看见火着的挺大了,有不少人在帮着救火。我就问我妻子是谁放的火,她说她看见黄某甲放火了,当时黄某甲也正在帮着救火,我就问黄某甲是不是她放的火,她刚开始没承认,后来我要报案她就承认了。我接着问她上次我家柴禾垛被放火的事,她也承认上次也是她放的火。后来我就找到黄某甲的父亲黄某丙跟他说了这事。我家两个柴禾垛都在我家院子里,都是靠东墙堆着,都离房子大约7、8米远。2、被害人阮某某陈述,我家前院有一垛玉米杆前一段时间被人放火烧了。我家后院有一垛稻草也怕被人烧了,我和丈夫王某某天一黑就轮着看这稻草垛。2014年12月14日晚上6点左右,我看到后院稻草垛东面起火了,火刚起,同时我看到黄某甲在起火点旁边站着,当时旁边没有别人,我就认定是黄某甲放的火。她点着火后还喊人救火,我就给我丈夫打电话了。我丈夫回家后就问我是谁点的火,我说是黄某甲点的,我丈夫就问黄某甲,黄某甲就承认了她两次给我家放火的事了。3、被害人黄某乙陈述,我家柴禾垛两次被人放火。第一次是2014年11月23日18时许,我在家听见外面有人喊救火,一会儿我妻子进屋告诉我我家北面的玉米杆垛被人放火了,后来被大伙扑灭了,玉米杆被烧尽了。第二次是2014年11月27日18时许,也是邻居喊救火,我们家才知道我们家南面的玉米杆垛被人放火了,后来被大伙扑灭了,玉米杆被烧尽了。这两垛玉米杆都离我家住房很近,差一点就烧到我家房子了。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4年11月23日晚上,我在我家前院商店呆着,突然有人发现我家柴禾垛着火了,大伙都去帮着救火了。11月27日晚上,我在商店呆着,又听说我家着火了,我出去看到我家西房山堆放的柴禾垛着火了,大伙也都帮着救火了。这两次着火我都看见黄某甲站在外面看热闹了。5、证人黄某丙证言,我是黄某甲的父亲。黄某甲一共放过四次火,第一次是黄某乙家房子西边柴禾垛,第二次是黄某乙房子西山出的柴禾垛,第三次是王某某家房子前面的柴禾垛,第四次是王某某家的房子北边柴禾垛。这四次都是2014年11、12月份晚上6点左右。最后一次是2014年12月15日晚上7点左右,我在村商店打扑克,王某某接到家里电话说家里柴禾垛着火了,我们就都去帮着救火了。后王某某跟我说是我女儿黄某甲放的火,然后我就带黄某甲回家了,回家后我就把黄某甲打了,我妻子问黄某甲是不是她点的火,她说是她放的火。6、证人李某某证言,我是黄某甲的母亲。2014年12月15日晚上7点左右,我丈夫黄某丙回家跟我说女儿黄某甲给邻居家的柴禾垛放火了,我就问黄某甲,她说感觉挺好玩就把邻居家的柴禾垛给点火了,然后我和丈夫就把黄某甲给打了。7、证人黄某戊证言,我家住在黄某乙家西边。黄某乙家两次着火我都参与救火了。第一次是那天晚上我在村商店呆着,听到黄某乙家着火了我就去救火了,到哪看到黄某乙家房子的西北方向一处柴禾垛着火了,我们就帮着救火了。第二次也是一天晚上6、7点钟,我也在商店呆着,听说黄某乙家有着火了,我们就去救火了,到哪发现他家西房山的柴禾垛着火了,我们就帮着救火了。我还参与王某某家救火一次。那也是一天晚上6、7点钟,我们在村商店呆着,有人给王某某打电话说他家着火了,我们就去救火了。到哪看到王某某家院子里北面的柴禾垛着火了,我们就帮着救火了。8、证人黄某丁证言,我一共参与两次救火。分别是黄某乙家第二次着火和王某某家第二次着火。第一次救火是一天晚上6点多钟,我在家听见有人喊救火,我出去看到黄某乙家西房山的柴禾垛着火了,我就帮着救火了。第二次救火也是一天晚上6、7点钟,我在村商店跟黄某戊等人打扑克,有人接电话说王某某家着火了,我们就去帮着救火。到哪后看到王某某家院子里北面的柴禾垛着火了,我们就帮着救火了。9、证人张某某证言,我参与黄某乙、王某某家共计四次救火。第一次是黄某乙家着火了,我当时在家看到外面火光了我就去救火了。当时是黄某乙家院子北面的一堆柴禾垛着火了,大伙就帮着救火了。过了几天,黄某乙家西房山的柴禾垛又着火了,大伙都帮着救火了。又过了几天,王某某家房子东南方向的柴禾垛也着火了,我也去救火了。又过了几天,王某某家又着火了,我又参与救火了。10、证人黄某戊证言,我参与黄某乙、王某某家共计四次救火。第一次是黄某乙家着火了,我当时在家听到外面喊救火,我就去救火了。当时是黄某乙家院子北面的一堆柴禾垛着火了,大伙就帮着救火了。过了几天,黄某乙家西房山的柴禾垛又着火了,大伙都帮着救火了。王某某家第一次着火是房子东南方向的柴禾垛,第二次是王某某家后院的柴禾垛,这两次我都参与救火了。11、证人黄某己证言,我家经营商店。2014年11、12月份,黄某乙、王某某家共计四次着火我都知道。黄某乙家在我家后院,我们离得很近。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6、7点钟,有几个人在我家商店玩扑克,有人说黄某乙家西北院墙里里边的柴禾垛着火了,大伙就去救火了。我岁数大了没敢出去,但火光非常大,我在屋里就能看见。过了几天,晚上6、7点钟,在我家玩扑克的人说黄某乙家西房山的柴禾垛着火了,大伙就跑去救火了,我从屋里往外就能看到火光。王某某家着火,我没去现场看。12、证人王某甲证言,我们村黄某乙、王某某家着火的事我都知道,我还参与了王某某家最后一次救火。当时我和王某某都在商店玩,王某某接到他媳妇的电话说家里着火了,我们就张罗大家去救火。到他家后看到他家西北院墙的柴禾垛着火了,我们就帮着救火了,救火挺长时间也没将火扑灭,最后消防队来将火扑灭了。13、证人韩某某证言,我们村黄某乙、王某某家四次着火我都参与救火了。四次着火都是晚上6、7点钟。第一次是有人发现黄某乙家西北院墙傍边的柴禾垛着火了。第二次是黄某乙家西房山傍边的柴禾垛着火了。第三次是王某某家东南院墙里的柴禾垛着火了。第四次是王某某当时在村商店的时候接到他媳妇的电话说他家着火了,他就张罗大家去救火,我们去了后发现火是从他家西北院墙的电线杆子附近着起来的,我们就一起救火了,后消防车来了才把火扑灭。14、证人王某乙证言,我与王某某家是邻居,王某某家两次着火我都参与救火了。第一次是一天晚上6点多钟,我出去上厕所时看到王某某家房前院子里的柴禾垛着火了,我就去帮着救火了。第二次是第一次着火后的10天左右的一天晚上6、7点钟,我在家看电视时突然注意到王某某家北边院子里靠东墙的柴禾垛着火了,我就出去喊王某某,后王某某从村商店出来了,大伙就帮着一起救火了。15、火灾警情信息表及案件出车单,证明辽中县消防中队到王某某家出警救火的情况。1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黄某甲辨认其放火地点情况。17、气象资料证明,证明被告人黄某甲实施放火的天气情况。1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黄某甲实施放火的地点及放火现场情况。19、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黄某甲智能水平处于边缘智力程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本案来源及被告人到案情况。21、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黄某甲的自然情况。22、辽中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结论书,证明被告人黄某甲放火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23、被告人黄某甲供述,供认其实施放火四次的事实经过。以上证据,相互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实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放火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已扣除先期羁押9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树中审 判 员 卢清伟人民陪审员 刘龙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彦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