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4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潘昕与杨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昕,杨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4733号原告潘昕。委托代理人周文峰,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君,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昕诉被告杨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昕于2015年8月28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潘昕应于2015年9月4日前缴纳诉讼费17444元,但原告潘昕至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诉讼费的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潘昕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又未办理有关缓免的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湘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