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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4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潘昕与杨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昕,杨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4733号原告潘昕。委托代理人周文峰,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君,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昕诉被告杨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昕于2015年8月28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潘昕应于2015年9月4日前缴纳诉讼费17444元,但原告潘昕至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诉讼费的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潘昕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又未办理有关缓免的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湘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