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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建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唐建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375号原告: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辽宁路40号筑石居易格林印象49号楼3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刘作琴,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玉良,该公司经理。被告:唐建玲,女,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原告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建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艳华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人民陪审员  渠艳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