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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祁珍珠与杨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831号原告:祁珍珠。被告:杨灵平。原告祁珍珠为与被告杨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杨灵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判令被告杨灵平借款利息2014年10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止的全部利息,暂算至起诉日为1433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杨灵平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祁珍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灵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26日,被告杨灵平向原告祁珍珠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灵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祁珍珠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6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杨灵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2660元,由被告杨灵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王兴华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人民陪审员  倪晓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