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江阴市海嘉机械有限公司诉山西世德孙家沟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海嘉机械有限公司,山西世德孙家沟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初字第395号原告:江阴市海嘉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海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康之强,保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山西世德孙家沟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长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海嘉机械有限公司诉山西世德孙家沟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海嘉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海嘉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7元,减半收取33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崔继军审判员 郝志飞审判员 高 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