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武汉科芯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艾尼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科芯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艾尼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5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科芯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158#金丰大厦(华中电脑数码城)。法定代表人:李三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竹永海,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艾尼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特一号国际企业中心3-304。负责人:张国良,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国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武汉科芯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上海艾尼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上海艾尼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上诉人武汉科芯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10日、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科芯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上海艾尼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科芯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上海艾尼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4元,由武汉科芯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9元,上海艾尼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梅 飚代理审判员 胡 浩代理审判员 易齐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宇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