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秦民二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天水长城高端电器股份公司与董安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长城高端电器股份公司,董安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民二初字第214号原告天水长城高端电器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轮。委托代理人宋磊。被告董安祥。委托代理人张小红。原告天水长城高端电器股份公司与被告董安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子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磊,被告董安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小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水长城高端电器股份公司诉称:2001年2月13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租赁协议,因原告欠被告工程款228403.14元,故原告将其所有土地及铺面两间出租给被告,以供抵偿原告拖欠被告的工程款,使用期限为30年。2010年6月,原天水长城电器厂政策性破产,资产重组为现在的天水长城高端电器股份公司,在破产清算中原告查明拖欠被告的欠款为90251.57元,并非228403.14元。原告认为如将多出的138151.57元支付给被告会导致公司资产流失,且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悖。根据该协议约定,被告保证不得将房地产转租或交给第三人使用,但本案争议的两间铺面均由被告出租给第三人使用,被告已构成违约。故原告状诉至本院,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地产租赁协议;要求被告将承租土地及两间铺面恢复原状并交付原告;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董安祥辩称: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是在原告拖欠被告工程款无法偿还的情形下,原告遂提出以涉案土地及铺面的使用权折抵工程款才签订的,当时双方对于工程款数额228403.14元是认可的。现被告单方又计算的工程款原告不予认可,应以双方当时确认的数额为准。且被告未有转租情形,不存在违约。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被告长期承揽天水长城低压电器厂的管道设施、家属楼设施的加固、住宅楼的户外管道安装等工程。2001年2月13日,天水长城低压电器厂与被告签订房地产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其土地及临路铺面房二间出租给乙方使用。天水长城低压电器厂因效益不好,拖欠被告工程款共计228403.14元无法偿还。双方协商以上述房地产的租赁折抵欠款。租赁期30年,自2001年2月18日至2031年2月18日。双方还约定了三种解除合同的方式,即天水长城低压电器厂如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三个月通知被告,征得被告同意,对拖欠被告的欠款和利息偿还后,以及对被告自建的房屋给予赔偿后,被告立即退出;由于政府行为征用该土地,由占用该土地的单位赔偿原告拖欠被告的工程款及被告自建房屋的损失后,被告即退出,该协议自行终止;被告如自愿终止协议,原告拖欠被告的工程款则一笔勾销,原告收回该土地,被告自建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还需保证不将房地产转租或交给第三人使用。因使用不当或因人为原因使房地产损坏的,被告负责赔偿或修复等。该协议签订后,天水长城低压电器厂便将协议约定的土地及商铺交付给被告使用。之后,被告便在该土地上自盖平房及瓦房供其家庭成员居住和使用。另查明:2010年,天水长城低压电器厂经政策性破产改制为天水长城高端电器股份公司。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确认的房地产租赁协议1份、土地使用权证1份、天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组建天水长城高端电器股份公司的函1份,欠条1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但从双方订立该合同的目的来看,该合同是原告为了折抵拖欠被告的工程款,实质是双方结算拖欠工程款的方式,原告以涉案土地及商铺的使用权折抵了拖欠被告的工程款,该合同并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租赁合同的构成要件。故该合同关系不属租赁合同关系,有关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该合同。关于提出的被告将涉案铺面进行了转租,构成违约,应当解除合同的诉请,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也无证据证实被告将该铺面进行了转租。且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均未出现,也无其他法定的解除事由。故对于原告的此诉请不予支持。合同既未解除,原告也就无权要求被告返还该土地及铺面。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涉案土地及铺面的诉请亦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双方所签合同承担自己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天水长城高端电器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子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