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晋城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晋城市锦皇园商贸有限公司、延志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晋城市锦皇园商贸有限公司,延志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晋城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成买根,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程志军,男,1976年3月10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晋城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晋城市锦皇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晋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瑞生,任董事长职务。被告延志芳,女,1948年2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现住晋城市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学林,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城市锦皇园商贸有限公司、延志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充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城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为4800元,由原告晋城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金莲代理审判员 貊惠茜人民陪审员 连国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婷婷